法律

彩礼,徘徊在习俗与法律之间

  最近一篇名为《婚姻不应是父母的“买卖”》的帖子引起人们热议:“结婚不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两个家庭的事”。男方要下聘礼、女方要出嫁妆,与家长在观念上的冲突,让如今的80后深感困惑,长辈对习俗究竟为何如此坚持?传统习俗与当代婚姻究竟该如何取舍呢?现行法律如何处理越来越多的彩礼纠纷呢?

  今年27岁的张先生和女友宋小姐近日结缘。虽然对于聘礼双方家长都没有异议,但却在女方的嫁妆上出现了意见分歧。张先生的父亲介绍,按照老家习俗,男方如果出了10万元的聘礼,那么女方的嫁妆就是10万的两倍以上,老家的习俗是女方的嫁妆越多在婆家的地位越高。但宋小姐的母亲表示,老家习俗是,女方的嫁妆只是床上用品,而且嫁妆越少在婆家地位才越高。

  这样的习俗差异和矛盾,导致民间彩礼纠纷激增。

  不久前,在《非诚勿扰》节目中找到结婚对象的孙某谈及婚嫁时突然悔婚,24岁的浙江人鄂某要求其返还30万元宝马车。

  法院审理认为,鄂某在此基础上为孙某购买的宝马车属贵重物品,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有区别,具备彩礼性质。因宝马车已登记在孙某名下,从车辆价值及使用时间等,法院酌情判处孙某返还鄂某大部分车款。

  有专家认为:调查表明近年来因为彩礼发生的离婚、财产纠纷、伤害事件呈上升趋势。经由彩礼纠纷等个案,习俗也不可避免地进入司法领域,以独特的方式影响着裁判的过程和结果。

  案例

  深圳:一起非典型婚礼纠纷

  2010年12月初,康某的父亲和严某的母亲在公园“相亲角”相遇,互留电话便于子女联系。2010年12月7日,康某与严某见面后始正式交往。

  康某称,恋爱时严某常说工作苦,望康某在经济上支持她。因此自2011年2月起,康某通过现金存入、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了严某33万元。2011年7月,严某与康某商量后辞职。当年11月,双方为筹备婚事发生纠纷,最终分手。

  2011年11月28日,康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严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财产40.9万元。康某称上述钱款系严某主动索要,当时考虑到严某愿意与自己结婚,才将钱款交付给了她。此外2011年1月至9月,自己还将工资卡交与严某掌管,卡上有资金3.6万元,后也被严某提取,加上其他交付给严某的现金7万元,共计40.9万元。

  法庭上,严某否认掌管过康某的工资卡,更没有收到过康某的其他现金,但坦言康某确实给了自己33万元。严某表示33万元中的一部分已在恋爱期间消费,其余是对自己离职自愿补偿。恋爱期间康某曾承诺结婚后由他来承担全部家用,自己才辞职。严某声称导致双方分手主要是康某隐瞒了他的病情,使得她感情上受到了欺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康和严恋爱期间,康某将33万元钱款交付给严叶,对此双方均确认无疑。康某将巨额钱款转账至严某名下,目的是为了与严某结婚。现双方因故终止了恋爱关系,严木继续占有争议钱款则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双方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吃用消费开支较大,且严某从原单位辞职一事确与康某作过商量,考虑到严某现待业在家状况,法院酌定严某应当返还上述钱款的70%;康某要求返还工资卡内资金及其他现金缺乏事实依据,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观点

  婚姻索取物应与退还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也越来越大,恋爱成本在逐步的增加。如果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合,恋爱期间有一笔不小的开支。

  关于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认定有三种:1。彩礼;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礼尚往来。通常,法院遇到的类似于本案的恋爱期间的赠与纠纷诉讼会比较多。一般在遇到这些事时,关键点就在于要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另外,法律规定,按照民间习俗收受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应该支持。如果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又不是彩礼,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应该返还。比如婚前赠与的财产、婚前互赠的小礼物,即使当事人没有缔结为婚姻关系,也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的。

  由此可见,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者按照当地习俗收受的彩礼外,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的财产、礼物是不用返还的。

  并非赠与都是“彩礼”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严格的限制,并非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彩礼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关于婚约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彩礼的给付。

  根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3、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背景

  彩礼导致纠纷增加

  彩礼,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在不少地方,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夫妻离婚、恋人分手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争议。当年,最高法院一个相关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最难统一的就是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问题。

  近年来,结婚彩礼从农村“发展”到了城市,彩礼产生财产纠纷多了,一些地区基层法院上升了数倍。有专家认为:理解结婚彩礼民间习俗至关重要。社会有序是因为有规则,但民间宁静并非因为有法律,而是有着自己认可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规则习俗。司法者不能轻率地站在彩礼方的对立角色,当然,司法者也不能为了迎合彩礼习俗而丧失国家代言人的立场。彩礼纠纷解决与秩序的维护需要在国家法律和习俗之间取得平衡。法律主导民间习俗是必然趋势,但也是渐进的过程。它需要逐步吸收、同化习俗,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最终确立主导地位,因此,在习俗力量足够强大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法律与政策是不合时宜的。这就需要司法者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方面要兼顾习俗滋养的地方情感,一方面要明确宣告法律世界里的纠纷处理方式,逐步促使乡民习惯两套话语体系,习惯法律世界和习俗世界的并存。(文英周和曲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