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妹妹赶走嫂子遭起诉,法院判遗产由同居女继承

  1993年,环翠区桥头镇的村民陈红,在老公过世后,经人介绍就到了村民王波的哥哥家,与王波的哥哥住在了一起。

  结果在2000年王波的哥哥又因病过世了。2006年,王波以陈红没有居住权为由,把她的嫂子陈红给赶出来了。

  王波认为,嫂子陈红与自己的哥哥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且是1995年以后才开始同居的,嫂子陈红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哥哥的房子和哥哥的财产都是哥哥个人劳动所得,嫂子陈红无权继承。

  陈红则觉得,她与王波的哥哥都在一起生活了六七年了,怎么“老公”过世,自己就被赶出来呢?想不通的陈红想将妹妹王波告上了法庭。她的理由是,她已经与王波哥哥一起生活多年,而且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对王波哥哥的住房也多次修建。她请求分割王波哥哥的财产,并把王波哥哥的房子判给她。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陈红请她的邻居和村委证明,邻居和村委都证明陈红是在1993年5月就与王波哥哥在一起生活的。

  两人之所以争执陈红与王波哥哥同居的日期,是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前是承认事实婚姻的,而此之后法律则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无论同居多久,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红于1994年2月1日前即与王波哥哥同居,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王波哥哥死后,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仅有陈红一人,所以王波哥哥的遗产应由陈红继承。因此,本案诉争房屋应归陈红所有,王波无权干涉。依照《民法通则》、《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王波将王波哥哥的房产返还给陈红。案件受理费29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由王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