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物品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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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我和丈夫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自2007年4月份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为了谋生,2007年8月我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部价值5.8万元的小汽车。前不久,他突然向我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我的这部小汽车折价分割。请问: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物品,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吗?
齐鲁律师事务所邱洪奇律师说法:
你和丈夫虽然分居,但因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因此你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你们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一方添置的物品,在离婚时他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这应视该物品的性质而定,即要看该物品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第18条第4项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系指一方专用的金银首饰、手机、手表、皮箱等小件物品,而不包括汽车等大件物品。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对夫妻一方的财产,对方是无权染指、无权要求分割的。
就你说的情况来看,该小汽车虽然你当初是出于谋生的目的而私自购买,但它仍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范畴,在离婚时你丈夫是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要求分割的,但由于该汽车是按揭贷款而来,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你也有权要求你丈夫分担部分按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