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的法律后果分析
靳某与余某结婚多年,可一直没有怀孕。经医院检查诊断,妻子靳某子宫有问题,终生不能生育。夫妻二人为此十分苦恼。2007年6月,夫妻俩听朋友说,可以出些钱找人代为受孕。于是,夫妻俩开始多方打听,想找个合适的代孕妇女。花了几个月时间,他们终于找到离婚不久而从来未生育过的郑某,夫妻俩对郑某非常满意,一方面是郑某健康、漂亮,比靳某年轻6岁,更让他们放心的是郑某显得老实、品行端正,还具有专科学历。经过商谈,余某夫妇与郑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余某夫妇人工授精,由郑某受孕;余某夫妇分期支付10万元;在郑某成功分娩生下婴儿后,全部款项须支付完毕;日常生活费用和医院生产的费用由余某夫妻承担;如需哺乳,费用另行协商和支付。在协议履行后,协议双方互不来往,不得就小孩和费用问题提出任何要求。协议有效期限为1年。
协议签署后,余某夫妇一边为郑某专门租住了一套住房,并请一保姆照顾郑某;一边到医院就余某与靳某的受精卵进行培植。不久,医生就将胚胎植入郑某子宫,进行人工受孕,获得成功。10个月后,郑某顺利产下一个健康可爱的男孩。郑某生产后,初次生育的痛苦与喜悦使得她与小孩之间的情感难以割舍,加上怀孕期间生理反应很大,生育后身材变形很多,对今后再次婚育信心不足,决心自己抚养小孩。于是郑某决定反悔,将余某夫妇已支付的3万元钱退给了保姆,并突然私自办理出院手续,带着小孩回到自己老家。余某夫妇知道后十分气愤,立即到法院起诉郑某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请人代孕协议纠纷。请人代孕,又称“借腹生子”。当事人一般签订协议,一方出借子宫,代为怀孕、生产,另一方支付报酬。代为受孕有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还有的就直接由男方与代孕妇女通过性交自然受孕而生产。无论何种方式,判断代人受孕协议的效力,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
2001年8月1日实施的卫生部14号令《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根据这一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规定,人工受孕只能在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只能是合法夫妻、合法生育的情况下进行,请人代孕显然是违法的。
除此之外,请人代孕的行为还违反《婚姻法》第16条关于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关于育龄双方依法计划生育的规定,也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笫18条关于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这些规定所说的生育均为夫妻合法生育。此外,请人代孕的协议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请人代孕不仅违反我国现行法律,造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权利义务难以确定;还破坏了正常的伦理关系,使得父母子女关系难以确定和稳定。
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妻只能通过合法医疗机构,通过人工授精等技术,由妻子受孕和生产;由此而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关系明确,得到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靳某没有生育能力,采取请人代孕的办法生育子女,所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只能通过依法收养的方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