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孝敬父母勿忘“精神赡养”

  导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晚辈们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晚辈们对这一义务和责任的理解往往只局限于物质保证和生活照顾方面,而未能把对父母或长辈的精神安慰、敬爱尊重提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和要求,忽视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重阳节父母最在乎的事

  重阳节,父亲母亲最在乎什么?在记者街头随机采访中,不少父母表示,“孩子回家,就是最好的礼物。”

  “孩子回家就是最好的祝福,带不带礼物无所谓,我们不要求。就如《常回家看看》歌里唱的,爸妈看到子女平安回来,一家人开心团圆,就心满意足了。”65岁的郭老的一番话代表了不少父母的心声。

  重阳节网友的心愿

  重阳节回家,是为了合家团聚,是为了尽孝,众多网友也纷纷通过网络表达对自己父母的祝福。

  网友“暖暖”说:“如果有机会,我会暂时放下手中繁忙的工作回家看看,陪父母吃一顿饭,聊一聊天,做一些家务。”

  网友“涛声依旧”说:“我想在工作的城市为父母买房,实现一家团聚。”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目前,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这样针对特定群体的节日都有休假,社会也组织各种活动,同样崇尚尊老敬老的重阳节也应引起社会重视。重阳节也应当放假一天,这样不仅是给子女提供一个探望的时间,更会营造一个亲情氛围,倡导全社会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

  尊老不仅在重阳

  老人节的符号意义,并不仅仅是我们对老人在节日奉献的爱心,更在于它提醒我们尊敬、爱护老人。人到了迟暮之年,在社会与集体中的重要性日益下降,特别是一些退休初期的老人,容易出现孤独、抑郁、悲观的情绪。他们所需要的不是来自社会的同情,而是来自身边每一个人的平等对待和相互尊重,让他们始终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感和成就感。因此,“精神赡养”对于老人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心理学家摩根曾对纽约的退休老人作过调查,凡是子女或晚辈经常给予宽慰体贴,关系协调者,比那些很少得到宽慰的老人有更多的幸福感。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精神赡养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婚姻法规定了子孙对父母等长辈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具体规定:赡养就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婚姻法没有排除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有精神赡养。可见,精神赡养是有法律根据的。

  2、精神赡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或道德义务,也是一个法律义务。对于需要对老人提供精神赡养的作为行为(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包括提供精神需求上的物质保障和精神慰籍,属于给付之诉的,老人可以提起给付之诉;对于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或限制老人人身自由(包括精神生活自由)的行为(即对于不应当作为而作为),属于侵权,老人可以提出排除妨害和停止侵害之诉。

  3、虽然有些精神赡养(主要是道德层面的)不可诉或难以判决,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整个精神赡养的可诉性。精神赡养的范围很广,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问题。因而分析,至少下列几个方面的精神赡养,完全具有可诉性:1、物化的精神赡养;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条件者,老人要求与子女同居;4、子女“分爹分妈”赡养,当子女有条件时,老人要求夫妻同居者;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或停止侵权者;6、子女对老人进行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权者;等等。

  今天是重阳节,别忘了给家里的老人打个电话,送上你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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