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南区首推离婚诉讼申报制度,瞒报财产将净身出户

  离婚时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有可能少分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这是13日江南区法院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江南区法院自今年8月4日起,率先在全市法院内,推行离婚诉讼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惩戒瞒报、虚报婚内共同财产当事方。

  1、瞒报催生离婚财产申报制

  “法官,我老公隐匿了婚内财产!”在法院立案大厅,阿芳(化名)哭诉。阿芳说,其丈夫在外包养小三,甚至生下私生子,她万念俱灰,决定离婚。然而,直到离婚,阿芳才发现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知之甚少。她只能寄希望于法院,期盼法院能依法查清。江南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蓝彬介绍,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很常见,且多出现在家底丰厚的离婚析产案件中。如在阿芳一案中,二人拥有多套住房、多辆汽车。

  因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信用制度尚不透明、当事人举证能力欠缺等因素,导致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增加。一方对对方财产状况的举证能力不强,导致要么因财产分割拖着离不了婚,要么离了婚少分了财产。蓝彬指出,虽然在离婚后发现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然可以提起诉讼,但对当事人而言,不仅不能及时得到补偿,还通常因时间精力所限,造成极大讼累。另外,法院在调查中也占用了很多的司法资源,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变长。

  有鉴于此,江南区法院于今年8月4日起,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推行财产申报制度,该制度在全市法院系统尚属首创。阿芳的离婚纠纷也得以适用该制度。

  2、申报项涵盖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离婚诉讼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是指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实地向法院申报的制度。在该制度中,申报的主体是离婚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申报的期限是原告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到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自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到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止。

  通过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法官可以更好地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将无争议的财产部分加以确认,将有争议的财产范围作为争议焦点,引导纠纷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这不仅减少了因财产分割问题引发的上诉和二次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促使当事人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江南区法院共向32起离婚析产案件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当事人配合度较高,并未出现瞒报财产这一情况。离婚案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次数大幅度减少,有效地节省了诉讼资源。

  3、不申报面临“净身”出户

  蓝彬指出,事实上,对于当事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状况,《婚姻法》第47条已经有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因法条规定过于笼统,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得以真正实施。

  江南区法院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就是将《婚姻法》第47条落到实处。依照申报制度要求,法官必须依法向当事人释明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了该制度不流于形式。法庭责令当事双方提交申报,当事人不提交、或提交不完整、虚假申报时,法庭可以根据一方申报的财产进行调查,另一方如不申报,或对申报一方的财产进行否认时,如果经调查确有申报财产存在,则可认定另一方有虚报瞒报的事实;对欺瞒漏报的,在本次离婚诉讼或日后的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诉中,对其不分或者少分共同财产;对虚假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处以训诫、具结悔过乃至罚款和拘留。

  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申报有强制性原则,如实申报原则和保密性原则;若有欺瞒漏报行为,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能被罚款甚至拘留。

  法官说法

  离婚要分割夫妻财产,首要问题便是必须查明财产有多少。这话说起来简单,但要查起来却很复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家庭财产的数量、范围及构成上都出现了诸多变化。除存款、房子、车子等传统财产,还出现了股权、票据、保险利益、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形式,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离婚诉讼申报制度

  是指离婚纠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实地向法院申报的制度。

  具体申报内容有:

  1、个人收入:包括工资、继承、赠予及其他收入;2。动产:包括现金或银行存款、股票及资金、基金、证券、车辆、贵重物品等;3。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4。债务:包括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5.2011年以来财产情况有重大增减变动情况的。

  落实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财产时,当事人有虚报瞒报行为的,可视为其有隐藏、转移财产的故意,因此,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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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丈夫王某发生婚外情,彭小姐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在诉讼期间,王某未如实向法庭申报财产,还编造各种借口恶意侵害夫妻财产200多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对王某实行少分,王某最后仅分得被侵害财产的20%。这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试行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后审理的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