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丈夫花钱包养情人,原配连本带息夺回

  导读:丈夫送给情人的钱可以要回吗?结婚15年的丈夫突然有了外遇,还先后多次汇款给情人,共计23.5万元。原配妻子知道后愤而将情人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要回了23.5万元本金及利息。

  丈夫出轨包养情人

  1999年,李红(化名)与老乡张伟(化名)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结婚十余年来,夫妻感情一直不错,一家人过得很幸福。但在2010年,张伟突然迷上了上网,行为也反常起来。经过跟踪调查,李红发现张伟竟然有了外遇,摊牌后,张伟承认出轨,与情人琳琳是在网上相识,而且对方还为他生下了一名女婴。在出轨期间,他还将大量钱财转给了琳琳,供其购房、装修等使用。

  2011年4月,张伟在其账户取款12.8万元,立刻存入琳琳的账户。2011年10月,张伟又从其账户里取出10万元现金后存入琳琳账户。2013年4月,在一家商场里,张伟利用该商场里面的金融工具转账7000元给琳琳。经李红统计,张伟共赠给琳琳23.5万元,而且另外家庭收入的20余万元不知所终。

  妻子起诉情人要回财产

  愤怒之下,李红将琳琳告上法院,要求琳琳归还23.5万元以及利息,并且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不过,琳琳否认自己和张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自己与张伟之间也不存在赠与行为。她声称,2011年4月的12.8万元,是张伟归还她的借款,而且这部分控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另外2011年10月的10万元是张伟代她存的款;而2013年4月的7000元,是她先把现金给了张伟,张伟再刷卡转给她。

  后来,李红提出要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取张伟出入琳琳住处的监控录像,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手机信息资料、琳琳腾讯微博截图等,以证明张伟经常进出琳琳居住的住所,并自称是琳琳女儿的父亲。

  面对证据,张伟承认和琳琳存在恋人关系,也承认琳琳腾讯微博上的照片是他本人,自己就是琳琳小孩的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涉案3笔款项是李红和张伟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这3笔款项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第一笔12.8万元,琳琳不能证明她与张伟存在借款关系;第二笔10万元,琳琳也不能证明是她的钱由张伟经办;第三笔7000元,琳琳陈述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琳琳无合法理由获得对方大额金钱,损害了张伟妻子的合法权益,涉案款项是张伟与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李红现要求返还,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判琳琳应返还23.5万元及利息,驳回李红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琳琳、李红分别向东莞中院上诉。东莞中院二审后认为,原判关于利息部分处理有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改判,其余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法律知识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