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闹别扭分居冷战11年,六旬老太诉离获准

  因与丈夫闹矛盾,50岁的农妇曾服毒自尽未果,后又离家出走未归,11年后走进法院起诉与六旬丈夫离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鉴于两位老人家庭矛盾极深、感情确已破裂,依法支持了六旬老太的诉讼请求。

  1952年出生的赵英系该县某村农家妇女,1975年与大自己2岁的农民李雷结婚。儿女双全且现均已成年。赵英诉称,婚后李雷经常酒后打骂她,并常把她赶出家门不准回家,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她曾服毒自杀,后经医院抢救自尽未成。早些年,为了照料年幼的孩子勉强过日子。2002年11月,李雷再次酗酒、打骂她并将她逐出家门。她无奈只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分居长达11年之久,夫妻关系已是名存实亡。如今儿女均已成人,她便于去年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以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李雷辨称:原告诉其酗酒、实施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2002年原告不辞而别,他找遍了地球也没找到,只好既当爹又当妈把孩子拉扯大。而今日子刚好转原告便提离婚,他不同意离。

  庭审中,老两口的长女珍珍出庭证实其父母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等内容,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赵老太为了顺利离婚,表示自愿放弃分割家庭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服毒自杀未果,双方矛盾极大,原告于2002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分居时间较长,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系其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准许2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