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精神赡养司法探索
当前,老年人开始意识到子女赡养不应仅限于物质方面,特别是有经济基础的老人,逐渐意识到要将精神赡养作为老人生活的重要方面和自己的一项权利加以行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遭遇法律的尴尬,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立法技术上的完善。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技术的粗疏造成司法实践中精神赡养案件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探索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立法技术的粗疏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扰,对于精神赡养可诉性的争议尚未有定论。尽管法律的操作性差,但司法实践中仍应设法弥补。对于精神赡养的诉请,以调解作为必要手段,尽量调解结案,多做赡养人说服教育工作,弘扬父慈子孝、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坚持法理并重、以理论法、以情讲理,使双方在伦理道德的感化下自觉履行法律。
发挥社区优势。社区容易使老年人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是家庭养老的自然延伸。社区所具有的邻里互助、情感交流功能一定程度上能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社区应适时地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机会,强化老年人群的积极影响。社区还应经常性开展一些有意义、有趣味的老年活动,使老年人融入一定的群体,消除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失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