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忠诚协议丈夫仍多次出轨,妻子怒告获赔偿
近日,广东佛山,有对夫妻签署婚内忠诚承诺书后,丈夫屡次出轨,妻子怒告离婚并依据承诺书请求丈夫依约定支付30万元精神赔偿。法院认定承诺书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处丈夫赔偿妻子损失8万元。
此案件一出,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忠诚协议”真的有效?
禅城区法院审判长梁菡说,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的规定,可以被认为夫妻间互有忠实的义务和权利最直接的法律根源。这种忠实包括了夫妻一方所享有的对配偶的性的专属权利。这种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益,而忠实义务是其核心,它默认了配偶在性生活上享有排他的专属权。
承办法官陈丹表示,我国私法领域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原则,夫妻双方婚内自主签署的忠诚协议,约定了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后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实际上是以书面的形式,将侵犯配偶忠实权利的责任承担具体化、物质化。婚内忠诚的无过错方请求出轨方赔偿精神损失,是通过物质赔偿以弥补受害方精神和心灵创伤的一种法律方式。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的配偶行使权利的基本救济保障。陈丹认为,本案的婚内忠诚协议,实际上也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无碍社会公序良俗,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之表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故该份婚内保证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