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想讨继承权被驳回
长子去世后,耄耋老人吴大娘跟儿媳、孙女做了份公证,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长子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都划归孙女名下。但是,老人前不久又把公证处告上法庭,称自己脑萎缩,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处不合法希望法院予以撤销。
吴大娘生于1931年,一生育有两儿一女。二十年前,吴大娘的老伴去世。2007年,她的长子也去世了。长子去世后,名下留有三处房产和部分存款。公证处显示,同年12月初,老人和长儿媳、孙女一起为房屋过户及存款的领取进行了公证申请。吴大娘在“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弃权声明书》上签字,捺指印。公证员询问相关情况时,大娘表示,我什么都不要,都给他们母女俩人。
后来,老人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起诉时称,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又患脑脊液、脑萎缩等下。长子突发疾病死后,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长儿媳孙女带到公证处,因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使自己完全放弃了继承权。现在自己居无定所,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她希望法院撤销这份公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证书作为一种证据,人民法院仅审理其证明效力,以决定其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不能从形式上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的撤销事实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吴大娘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