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继承遗产房离婚可分割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并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婚姻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涉及到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房屋认定等问题。
昨日,本报记者采访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的孔令明律师,对此次正式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的观点与此前的观点在哪些地方有所不同,进行深度解析。
婚后父母“赠房”,属个人财产
[案例]
住在沙河口区的小李和小杨是大学同学,相恋多年终于登记结婚。由于没有更多的储蓄,两人结婚要靠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婚房。为了表示诚意,小李主动要求婚房登记在小杨名下,但小李的父母却担忧,婚房女方虽也有出资,但毕竟男方家里承担大部分房款,若登记在女方名下,万一将来小两口离婚,婚房如何分割?
[解释]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双方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的赠与,通常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但此次的新观点遵循了“出资获得权利或利益”原则,即对出资购房双方可明确约定,约定不成的则为按份共有,故父母应保留开发商或银行等出资凭证,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有效证据。
婚前房升值再多,对方也不能分割
[案例]
甘井子区的孙先生与江女士结婚多年,去年,孩子考上大连一所大学后,双方决定离婚。但双方对孙先生婚前一套房屋分配上产生了很大分歧。孙先生认为,这套房是结婚前爷爷留给他的,是他个人财产。江女士则认为,婚后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
刘甲明律师告诉记者,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二)只规定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却未明确。而此次的新解释中则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屋升值属于自然增值,不能分割。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应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予以剔除。
共同还贷部分的按揭房增值利益,另一方有权分享
[案例]
吴先生结婚前在西岗区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今年年初,吴先生和妻子王女士离婚,王女士认为现在房屋升值好几倍,既然她参与还款了,则该房屋的升值利益她还必须分享到一半。为此,双方迟迟没有达成离婚协议。
[解释]
刘甲明律师告诉记者,这类案例在离婚案件中非常多见,以前,法院通常仅保护参与还贷一方还贷数额一半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但对房屋升值利益却不保护。但新解释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通常情况下,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新解释从尊重风俗的角度出发,扩大了保护范围,故当事人在离婚时应积极行使并主张房产升值分割的权利。
婚内继承的遗产房,离婚可分割
[案例]
姜女士结婚多年,但与其丈夫婚后关系一直不和睦,姜女士始终怀疑其丈夫有外遇却没有证据。去年末老公公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宅和一套200多平方米的公建房,老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丈夫没有表明放弃继承,但迟迟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近日其丈夫向法院提出离婚,姜女士想知道离婚时有没有权利分割其丈夫应当继承的遗产房屋?
[解释]
孔律师表示,之前,曾有种司法观点认为是否接受继承份额是当事人的权利与自由。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姜女士可分割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继承的遗产房。新解释中认定,享有继承权一方的不作为实际上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为此,受害一方应当积极收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线索等证据,并在继承人实际分割后主张。
离婚未分割房产,离婚后仍可主张
[案例]
吕师傅为残疾人,一直以骑三轮车载客为生,吕师傅事迹感动了一位外来打工妹,经半年接触后双方结婚了,婚后双方育有一子,然而婚后经济的窘迫和生活琐事搅散了这对夫妻。离婚时,因女方急于脱身,双方对婚后登记在吕师傅名下的房改房并未分割,现在女方提出要求分割房改房,但吕师傅坚决不同意。
[解释]
刘律师表示,根据此前的观点与做法,对遗漏或非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能否提起再次分割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各地裁决不一。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后,如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应依法予以分割。故女方可以要求分割未分割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