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萝岗区年超生罚款标准
2015年广州市萝岗区居民及九龙镇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
一、征收基数标准:
1、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以萝岗区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530元为基数计征;
2、九龙镇农村居民以九龙镇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7元为基数计征。
二、征收倍数标准:
1、超生一个子女,夏港街城镇居民单方按上述基数5.5倍执行,其他街、镇城镇居民单方按上述基数4.5倍执行;九龙镇农村居民单方按上述基数4倍执行;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单方按上述基数2倍执行;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上述基数8倍执行;
4、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子女出生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单方按上述基数2%执行。
三、执行时间:
凡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