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彩礼属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和习惯也大相径庭,感情陷入了僵局,最终小李和小王决定协议离婚,但他们对结婚前男方给予彩礼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特地来司法所进行咨询。
五里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答:结合小李和小王的情况,他们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过,且婚前小李的给付也未导致他本人生活困难,他将首饰、财物等作为彩礼赠与小王,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这种行为目前被普遍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此赠与发生在结婚之前,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彩礼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能按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