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给小三写15万元借条,法院判给钱

  已婚男冯某与一名年轻女孩同居,其间他写下一张15万元的借条。事后,该女子因要债无果到法院起诉,冯某被判应支付这笔钱和利息。此后,因冯某无钱支付,该女子又“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上法院,要求追加冯某原配妻子为被告,被法院驳回。

  早在1995年,冯某与妻子徐女士就登记结婚。2007年,经人介绍,冯某认识了小他17岁的姑娘小陈,后二人同居生活。2009年3月,冯某向小陈写下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陈15万元,决定在2010年3月1日内还清,此据属实”。到还款期后,冯先生一直未还钱,小陈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冯先生偿还15万元借款和利息。庭审中,冯先生辩称他们在同居期间,小陈曾以实施自虐行为要挟他写借条,为停止争执他不得已才按小陈要求写了这张借条。但他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其他有力的证人证言。市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最终判冯先生需向小陈偿这笔欠款的本息。

  该判决生效后冯某不还钱,小陈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冯已无财产。小陈认为,这笔债务应由冯某夫妻共同承担,向法院申请追加徐女士为被执行人。

  法官断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先生已婚却与他人同居,违背社会公德,损害了其原配的利益。即使借款事实存在,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冯某也不可能向“小三”借钱与原配妻子一同生活使用。法院最终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冯先生夫妻共同债务,驳回小陈向冯妻追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