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明年实施

  11月8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妇联联合发布《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2年3月8日正式颁布实施。这意味着该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首部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妇女拥有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盾牌”。

  自2009年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以来,成立了由立法专家和妇女工作者、人大代表等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针对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广泛开展立法调研。根据调研情况,相关部门草拟了《条例》(草案)。经成都市人大第十五届常委会统一审议,于2011年6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表决通过,并报经省人大常务会审议,2011年9月29日获得通过。

  《条例》在核心内容上重视将成都统筹城乡的成功经验和积极成果予以运用,突出城乡妇女权益同等与共享。在具体条款的设置上有针对性,对城乡妇女参政议政代表比例、女职工劳动就业和“四期”保护、定期实施妇科病筛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等重点、难点问题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成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依法保障结婚、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方面有新的突破。

  《条例》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在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和在集体经济收益中的分配权益上,《条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对夫妻共有财产,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知情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耕地保护基金等,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既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也与当前成都市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条例》特别规定了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对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权享有收益权利,使妇女不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生产和生存的基本生活来源。即“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条例》同时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乡妇女,享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权利”;规定政府推行城乡一体的生育保障制度,采取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差距;突出对乡村妇女、贫困群体妇女等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条例》还对妇女自行选择落户进行了规定,即“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依照成都市户籍管理规定可以自行选择落户地点”。

  《条例》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专章,明确了责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社会监督和共同参与责任。可以说是成都女性在政治、教育、文化、劳动、婚姻家庭财产、人身权益等保护上一部全面的、“很成都”、极具“操作性”的本土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