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结婚未登记,“离婚”退财物

  巩义市的邢强与李丽,经人介绍谈起了恋爱。2009年1月,在邢强花去礼金、“送好费”、“三金”、“上轿费”、“下轿费”、“离娘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4万余元后,两人携手步入婚礼殿堂。可是,婚后没几天,李丽接到来自南方一个朋友的电话,让她春节假期结束后返回南方打工。正当李丽要收拾东西走时,邢强反对了。邢强不愿忍受刚结婚就“独守空房”之苦,死活不同意李丽到南方打工。为此,两人发生争执。邢强的脾气很倔,两人越闹越烈。见闹不过邢强,一气之下,李丽收拾东西跑回娘家居住。由此,两人关系更加恶化,无奈的邢强一纸诉状将李丽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彩礼2.5万元。李丽应诉后也提出反诉,要求男方返还陪嫁财产。

  在法院审理中,法官发现邢强、李丽两人根本没有到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仅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不具备法律上夫妻关系要求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即在一起共同生活,其间邢强按照农村风俗,给付李丽一定数量的财物,此财产属于婚约财产。由于双方最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且李丽在邢强处生活很短时间就回娘家居住并不再与邢强共同生活,邢强有权要求返还其给付的婚约财产。李丽在举行结婚仪式前从其娘家带至邢强处的财产,也属于婚约财产,邢强应予返还。法院遂依法判决李丽返还邢强礼金1.5万元;邢强返还李丽的所有陪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