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诉讼是什么
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尽管国际商事诉讼存在程序严格、繁琐,法官专业知识欠缺等不足,但它作为调解或和解与仲裁外的另一种补救手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商事案件究竟是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彼此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各国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各异,故至今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现将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诉讼管辖权确定的规定介绍如下:
1、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对人诉讼指仅能对特定的债务人提起,以保护特定债权人的诉讼;对物诉讼是指可对任何侵害人提起,以保护物权和身份权的诉讼。英美法国家的法院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在送达传票时处于本国境内,有关传票能有效送达该被告,本国法院就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本国境内,或有关被告的住所处于本国境内,本国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2、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本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即便有关诉讼与本国毫无联系也不例外。
3、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根据被告人的住所来确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时把依国籍确定管辖权作为例外。比如规定除了如不动产物权诉讼、继承案件等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依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而有关婚姻案件和各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当事人的国籍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