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品房能办证,开发商是否需要通知购房人?

  有部分开发商在做“总登”之后,没有及时通知购房人可以办理产权证,导致延迟购房人办理产权证。那么,开发商没有通知办证能否构成违约呢?

  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会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此规定,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开发商在交房后90日内,将办理房产证需要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报道房管部门去备案就算完成任务了,并不要求开发商一定要通知购房人可以办理产权证。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通知购房人可以办理产权证呢?开发商一方通常认为,开发商向房管部门提交办理产权证的资料后,购房者自己可以随时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而且房管部门对于备案情况都是公开的,购房者完全可以自己查询相关情况,因此,即使购房者真不知道,那么也属于“应当知道”的范畴。而实际上,开发商的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条规定,就是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规定。按此规定,开发商在将办理产权证的资料交与房管部门备案后,还有一项附随义务,就是负责通知购房者可以办理产权证,这样才算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否则,开发商需要承担怠于履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