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地主房子被没收,租客是否需归还?

  福州有这样一种和公房租赁有关的历史遗留问题。改革开放前,地主房屋被政府没收,改革开放后,落实政策,政府又将没收的房屋还给地主家的后人。由于当时政府将房屋租赁给无房户,且住户一直居住到现在,现在地主家的后人回国,向住户要求归还房屋,那么这种情况下住户需要向地主家的后人归还房屋吗?

  这种情况本质上是一种租赁法律关系。房屋内的住户原向政府承租,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了地主家的后人,这时虽然住户仍住在里面,但实际上住户的出租方已经由政府(通常是房管局)转移到了地主家的后人。由于这种租赁通常是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和约定租赁期限的,因此,住户的承租行为和地主家的后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地主家的后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住户返还房屋,但是,应该给住户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住户应该将租赁的房屋归还给地主家的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