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航赔偿新规还是单边意愿

  2006-03-24

  民航总局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在近日实施。按照这一民航赔偿新规,40万元人民币是航空公司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上限,实际损害超过上限的部分则不予赔偿。

  从13年前赔偿7万元提高到现在赔偿4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据民航官员透露,提高赔偿上限主要是受公民收入水平和航空公司承受能力影响,赔偿限额太低,不足以保障旅客权利;赔偿限额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40万元限额真的既保障旅客的公民权利,同时又维护了民航企业的承运人利益了吗?

  按照我国已经批准适用的国际民用航空条约相关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时,每名旅客身体损害赔偿下限为120万元人民币,此标准3倍于民航赔偿新规40万元的上限。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距,赔偿新规设计者们遵循的原则大概是航空运输中的赔偿标准是按运输性质划分。换句话说,国际航空运输与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前者高,后者低,高的原因是外国旅客收入高,收入高的就需多赔;低的原因是国人收入低,收入低的就该少赔。

  既然赔偿标准内外有别,国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不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标准接轨的道理和法理成立。那么,机票价格也应该随之内外有别,国内机票价格不与国际机票标准接轨,因为国人收入低,买机票时应该比外航的机票便宜才对。现在的问题是,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价格是依照国际航空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国内机票价格已经和国际接轨,而且国内航空公司机票大都比国外航空公司机票价格高。

  让旅客百思不解的是为什么民航在制定赔偿法规时充分考虑到国人收入低的因素,而卖飞机票时就把国人收入低的特点忘得一干二净。说实在的,“外高内低”的赔偿新规显失公平,它并没有保护旅客应享有的对等的赔偿权利,体现的只是民航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单边意愿。

  不仅如此,面对多发的航班延误和愈演愈烈的航班延误赔偿争议,尽快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是航空旅客的期盼,可惜的是368个字的赔偿新规只字未提航班延误赔偿问题,航空公司不愿将航班延误赔偿标准法制化的单边意愿也在民航赔偿新规中得以实现。

  其实,民航赔偿新规只体现航空企业单边意愿的原因并不深奥。一是社会上强势利益集团对行政立法可以产生重要影响。国有航空企业作为民航部门的重点管理对象,企业与职能部门之间联系密切,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的一致性,航空企业的利益很容易通过职能部门实现法制化;二是在立法过程中公众声音微弱。负责起草行政法规、制定条例规章的职能部门很少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平公开听证,从程序到内容上听取公众的诉求,让公众参与立法。

  看来,民航赔偿新规大有“刷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