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8号

  1999年7月,克罗地亚爆发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的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对上述运输工具上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