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第五条第三款“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行政许可适用对象
上海地区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及出口小型气体压力容器生产企业。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范围是指: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中所列的危险货物的包装,以及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所界定危险货物的包装,包括常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便携式罐体、大包装,以及25升以下的小型气体压力容器如:喷雾罐、打火机、点火枪等。
四、企业许可审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准许生产相关产品的证明;
(三)具有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技术标准和检测条件;
(四)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具体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文书。
(三)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产品进行抽封样,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危包检测实验室检测,并在产品检测合格的基础上对申请单位进行生产现场考核。
(四)考核完成后,受理机构将考核材料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海检验检疫局。
(五)上海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申请时需递交的材料
1、申请书一式2份(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合格报告
5、企业依据《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自查的报告。
6、原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换证企业提供)。
七、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产品检测和现场考核时间不包括在内)。
产品检测所需时间为35天;
现场考核所需时间为完成产品检测后的30天(企业整改时间不包括在内)。
八、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申请考核和证书费500元/证。产品检测费按规定另外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