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疫
1、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疫物出境前10天持报检单、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信用证或同外商(或有关部门)关于该批货物有关检疫要求的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需作熏蒸处理的应在15天前报检。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报检时应仔细审核有关单证,审查国外货主开具的信用证或合同中的检疫要求是否合理,我国能否做到和接受,对不合理的检疫要求应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修改合同或信用证。
3、货主或其代理人陪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检疫人员首先要了解货物存放确切的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检疫管理的要求,要检查全部货物的存放情况及报检货物的生产、加工日期及地点、存放时间、包装情况等,同时核对报检单与货物的相符情况。
4、检疫人员按规定在不同部位扦取样包进行倒包检查,检查包装物内外有无病虫感染,将样品带回室内检疫同时保存好样品。
5、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检疫物,根据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出境前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疫。
6、对扦回的样品作病、虫、杂草籽及土壤的检查,并取其平均样品封存好一定的样品,一般封存半年。
根据检疫结果作放行,重新整理、换货或除害处理合格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