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上“说”外语中国公司索赔遭拒绝
比萨连锁店达美乐公司,3年前为6家分店投了“现金险”,当发生被盗事件后,保险公司依据英文版合同不予理赔,达美乐只好诉至法院。
近日,
市一中院认定双方争议最大的“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合同条款有效,终审判令达美乐公司败诉。
两家公司都是中国的企业,为何要以英文合同条款为准呢?虽然一审和二审均输掉官司,达美乐公司仍然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记者就此案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新闻事件
发生盗窃索赔遭拒
2003年5月,达美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现金险”保单,约定由平安保险公司承保达美乐公司以及包括亚运村康乐宫比萨分店在内的6家分店的现金险,保险期限从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
双方在保单扩展条款中特意对“保险柜、金库、收款台及抽屉”约定:本保单对扩展承保由于保险柜、金库及抽屉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2万元。
2003年10月2日,达美乐康乐宫分店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营业柜台内及保险柜现金被盗,损失1.66万元。事发后,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中英文条款生冲突
在接到诉讼后,平安保险公司向法院答辩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扩展条款中,约定承保不包括保险柜、金库及抽屉内的现金。
此外,保单中已经写明,此中文保险单是英文保险单的译本,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
面对同一合同条款,双方在认识上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未构成欺诈
法院委托翻译公司
一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对英文保单进行了翻译。
翻译后中译本为,保险责任扩展至因为盗窃行为而对保险柜、抽屉产生的损害。
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保范围,原告提出的索赔请求超出承保范围,故不予支持。
原告提起上诉
达美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其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恶意篡改英文保单扩展条款的承保范围,违背了该公司投保的真实意愿。
因此该英文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双方应以中文保单的内容作为理赔的依据。
被告重申观点
二审中,平安保险公司再次重申了自己的观点,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已写明“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
而英文保单的扩展条款第2项约定保险公司只是赔偿实际物品的损失,不包括里面的财物。
法院驳回诉讼
市一中院认为,双方已经明确“如有冲突,以原英文保险单为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采取了欺诈手段。
原告提出的应以中文合同作为定案依据的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方观点
1
保险公司:
客户要求才提供
太平洋财保公司、人财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除非客户有特殊需求,公司才提供英文保单,但合同条件以中文为准。
2
中消协法律顾问: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在我国境内,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不应该以英文文本为准。
否则,保险公司就容易利用其专业优势,误导投保人的选择,并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协会目前没有在这方面进行规定。
3
中国保监会:
备案时以中文为准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是保险产品的组成条款,都需要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保险公司到保监会备案时,如果附上英文译本是可以的,但保监会审查时只看中文条款,按照中文意思去理解,当出现中英文条款不一致时,以保险公司在保监会备案时的中文条款为准。
如果有改动就需要重新备案,否则保险公司的行为就属于违规行为。
专家说法
曾参与过《保险法》有关司法解释制订的理格丰律师事务所的郭玉涛律师认为,在国内开展的境内保险业务,适用我国的法律来调整,中文完全可以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准确表述,这样也可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更为规范,因此若以英文保险单为准是不合理的。
据郭律师介绍,中英文保险单同时存在的情况非常少,英文条款主要出现在涉外保险及水运、空运等运输保险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