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同点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年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不可抗辩条款作为我国新《保险法》修订的主要亮点之一,规定在《保险法》第16条第3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成立经过一段时间(又称“不可抗辩期间”)后就不得行使。其法理基础系为维护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合理期待利益。
所谓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前,投保人为避免增加保费或拒保而隐瞒病情投保。如果未尽告知义务,根据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在新保险法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3种:
第一是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第二是调解,双方在村委会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是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须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事先制定的,若保险合同内出现保险公司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条款可能因是格式条款从而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