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引言: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必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人身损害赔偿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有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3、具有危险行为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和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是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