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的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准用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是四个构成要件,有的学者认为是五个构成要件。尽管数量有别,但就包括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即: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这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数量特征,也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如果加害人仅有一人,不可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一般由自然人构成,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也可以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笔者所加)构成。加害人一方为二人以上,这一特征与共同侵权行为相同。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的质量特征。这种危险性指侵害他人合法权利(财产权、人身权)的可能性。这种危险性主要表现为:“虽无意,有可能,无定向”。其一,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在数人中,既没有共同的故意,如果存在共同故意,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假如存在单独的故意,也只是可能构成一般的侵权行为。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其二,从客观上看,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的行为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对这种可能性的分析,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其三,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即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这一特征与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行为具有共同性相区别。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就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本身看,它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看,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该特征与共同侵权行为基本相同。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即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责任。这一特征与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共同加害人必须具体明确有明显的区别。
5、损害结果的统一性与民事责任的连带性。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它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后果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原因而产生的结果,而不考虑其中某一加害人的个别行为对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即只有一个侵权主体,一个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