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

  引言:本文主要介绍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

  (一)共同性:

  1、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2、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合法性。

  3、都造成有客观的损害后果。

  4、共同侵权人除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外,相互之间还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同性:

  1、在主观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人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或者其中部分人有损害的故意,其他人有过失,其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共同危险侵权行为则没有人为的特定侵害对象,也没有数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只存在对周围环境或人的安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2、在客观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是明确的,或由受害人(原告)举证证明,或由加害方(被告)举证证明(即主张自己不是直接加害人的被告,有责任证明其不是直接加害人)。共同危险侵权行为上的损害结果虽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无法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因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且共同危险行为人是一个整体,不可分离。

  3、两者虽都发生连带责任问题,但在各自的责任上,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情况下,依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的大小,其分担的责任也有大小。共同危险行为情况下,其责任基础是共同过错,其责任形式也更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