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人员在配合实施临时冻结措施的程序
由于调查取证的过程是比较复杂,而且由于洗钱行为的隐蔽性,反洗钱调查的取证一般都不容易。为了防止被调查人员把资金转移,往往会在调查过程中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进行冻结。那么,被调查人员在配合实施临时冻结措施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当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反洗钱专员应立即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总行法律合规部需即刻向人民银行报告。
(二)在接到人民银行的《临时冻结通知书》后,总行法律合规部应立即将《临时冻结通知书》传真至总行运营管理部,由运营管理部配合办理临时冻结措施,同时确保临时冻结手续的时效性。
临时冻结期限为48小时,自公司接到《临时冻结通知书》之时计算。
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公司应按照协助公、检、法机关执行查询、冻结、扣划的程序办理继续冻结手续。
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一,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除临时冻结通知书》的;
第二,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