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鉴定人的权利义务
(一)鉴定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收取鉴定费用和相应的补偿
3、有权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
4、如不具备作出鉴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行鉴定
5、有权拒绝鉴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鉴定人的义务
1、有对交付鉴定的问题如实写出鉴定结论的义务
2、有如实回答司法人员、当事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发问
3、对所知的案件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虽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仅仅只以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为依据,但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所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要慎重。一般交管部门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证据,有很大的说服力,但是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满,可以求助于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在交通事故诉讼中通过其他证据减低其证明效力,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及后果,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