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具体材料能不能复印
在缺少原件证据的诉讼案件中,不能用复印件作为证物进行司法鉴定。证据是审判案件的核心要素,因此法律中对案件证物具有严格的要求。平常生活中应注重对材料原件的保护,以防止原件证物缺失而在诉讼中造成的麻烦。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交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司法解释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认定证据链是否成立生效,一般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适格的证据;
(二)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形成牢固的证据链,从而被认可。
若司法鉴定所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效力问题
违法。笔迹鉴定需要的检材包括:鉴定笔迹的原件、鉴定笔迹之前的笔迹原件、鉴定笔迹时在鉴定机构或者法院监督下被检验人写的笔迹的原件(一般都是在以上两个机构摘抄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