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遇难矿工获赔8万元死亡保险金,煤矿竟独吞拒不返还

  一农民工在一煤矿当协议工不幸身亡,该煤矿为其投保的死亡保险金8万余元领走后拒不交给死者家属,结果被告上法庭。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不当得利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将领取的樊登发死亡保险赔偿金81520元返还原告李某、樊某、樊某某。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李某与死者樊登发系夫妻关系,原告樊某、樊某某与死者樊登发系父女关系。樊登发生前系被告利川石坝煤业有限公司的农民协议工,于2005年6月15日死于矿难。2005年6月10日,被告利川石坝煤业有限公司为其包括樊登发在内的150名矿工采取无清单式投保了国寿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5年8月26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支公司对死者樊登发的保险赔偿金进行了81520元赔付,此款由利川石坝煤业有限公司领走。

  原告诉称,樊登发死亡后,被告利川石坝煤业有限公司私自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支公司代领了81520元的保险赔偿金,多次找被告退还该款,但被告至今不返还,请求法院判决。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无论谁投保,保的都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保险合同期内,只要发生保险责任内意外事故,保险人都要按合同规定负责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被告单位集体投保时,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本案中,被告投保后,未在公共场合公告或宣布受益人已指定为单位,而只是对矿工负责人简单讲过为职工投了保,并且保险“指定受益人”栏缺少被保险人签字,因此,被告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视同被保险人不知道,没有法律效力。

  一审宣判后,被告利川石坝煤业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