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计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审计证据的特征与种类

  一、审计证据的涵义

  (一)概念——是证明应证事项真相的材料。

  《审计法》中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查阅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证据是证明应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是证明被审对象真相的凭证。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五号——审计证据》中规定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这说明,审计证据是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获得审计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形成审计意见。台湾、香港、国际审计准则中的规定等。

  结论: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围绕审计目标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而获得的经过核实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保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正确所依据的资料审计证据不仅是审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审计工作的核心问题。审计证据是为了证实审查目标的命题。

  1、存在的命题——指客观事物的确实存在。证据应证明存在状况、所有权、数量、帐面价值及全面性。

  2、性质的命题——被审事项所具有的性质。为库存物资短缺性质、帐上差错性质均要证据证实。

  3、计算的命题——数学计算的结果。

  如简单计算:总计与平衡

  复杂运算:成本分配

  (二)审计证据的作用

  1、是制订与修正审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2、是做出审计决定的基础;

  3、是表示审计意见的依据;

  4、是确定或解除经济责任的根据;

  5、控制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一)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力(可靠性价值):潜在证据力——可能的证实能力

  现实证据力——确认的证实能力

  证明力(实质性价值):众多审计证据的综合性价值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客观事实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转移,它不同于判断推理(运用逻辑思维,分析客观事物的性质、数量、演变趋势等作出的判断,是思维的基本形成)

  可靠性——正确可靠

  合法性——具有法律上效力

  时间性——证据效力受时间限制

  重要性——证据的有用性

  相关性——指证据与审计目的、具体目标及证据间的相关

  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能证实问题,足以能消除人们头脑中的合理怀疑

  (三)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考虑的因素

  1、审计风险:项目性质、控制强弱、业务性质、管理当局可信赖程度、财务状况、

  外审变动等;

  2、项目重要程度

  3、审计人员经验

  4、错弊发现

  5、证据类型与取证途径

  三、审计证据的种类

  (一)按表现形式分:

  实物证据——以物品外部形态某种客观事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书面证据——以文件记录形态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言词证据——以陈述表现形式的证据;

  环境证据——各种环境事实证据。

  (二)按证据来源分:

  内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的证据;

  外部证据——来自被审单位以外的证据;

  亲历证据——来自审计人员检查测试的证据。

  (三)按取证方式分:

  检查证据——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

  调查证据——通过调查所取得的证据

  鉴定证据——鉴定部门所提供的证据;

  其他证据——来源于举报等方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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