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font class=‘no’>第十五条个体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货物盘点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同时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从事临时性生产经营的,在取得应税收入后应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实际生产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生产经营额时,应当按照实际生产经营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四章税务检查
湖南省个体生产经营者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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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