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工业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加速培养和建立高素质、职业化企业家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它所有制形式及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厂长(经理)。
第四条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在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将其生产经营成效挂钩考核,进而调节其工资收入水平,体现企业经营者特殊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
第五条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的原则;
(三)坚持责任和权力、利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办法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离的原则;
(五)坚持先考核扣况现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收入按上一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确定。经营者基薪收入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风险收入按企业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及企业实力的增强程度确定。
第七条设定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或控亏额)、利税总额、销售收入为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指标值由企业主管部门以企业前3年实现数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的幅度下达。
第八条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以基薪为基数,按照超计划率的相应比例撮风险收入。
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减基薪。每项少完成10%(含10%)以内的,按减少比例的50%扣减;第项少完成10%以上的,按等比例扣减。最多扣减至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止。
如本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每月按欠工资比例暂扣经营者基薪,待欠发工资补发,予以补足。
第九条企业经营者除按本办法禽谋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和上级另行的奖励外,不得在本企业获得其它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
第十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按月平易计算,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由经营者本人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市设立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进蚝备案;组织对经营者年薪的审批、处理,直辖市企业经营者与其主管部门及其他具体指标考核部门的纠纷、异议等。
第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兑现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内进行。经法定机构对其年度经营结果审计并形成决算报告后,由企业填报年薪兑现表,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公室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兑现。
第十三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者年度基薪由企业于上年末按规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由企业经营者按月向其主管部门借支。企业经营者年度基薪要专户趣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占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为实现企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可以经营者风险收入的50%为限,对企业经营者奖励本企业股份。对非股份制企业经营者的这部分奖励,先预留为风险抵押金,待企业公司制改组时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
第十六条由于企业经营者主观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部门应终止其经营权。
(一)原盈利企业连续2年盈利额下降10%以上或当年下降30%以上的;
(二)原亏损企业连续2年未实现每年减亏20%以上的;
(三)企业净资产连续2年下降或当年下降15%以上的;
(四)经营者违法违纪或在年薪以外取得非法收入的;
(五)经营者由于其他原因难以经营的。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确定后,以其风险收入为投保额,由企业为经营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享受的劳动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性待遇及股息、股红收入,企业经营者仍然按有关规定享受。
第十九条企业中专职董事长的工资性收入比照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水平确定。企业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仍按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自行确定,并按原渠道列支,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不再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或经营承包兑现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加速培养和建立高素质、职业化企业家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其它所有制形式及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厂长(经理)。
第四条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在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基本报酬的基础上,将其生产经营成效挂钩考核,进而调节其工资收入水平,体现企业经营者特殊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
第五条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的原则;
(三)坚持责任和权力、利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四)坚持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办法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离的原则;
(五)坚持先考核扣况现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基薪收入按上一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倍确定。经营者基薪收入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变化,每年调整一次。
风险收入按企业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及企业实力的增强程度确定。
第七条设定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利润(或控亏额)、利税总额、销售收入为考核指标体系。具体考核指标值由企业主管部门以企业前3年实现数为基数,按每年递增10%的幅度下达。
第八条超额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以基薪为基数,按照超计划率的相应比例撮风险收入。
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减基薪。每项少完成10%(含10%)以内的,按减少比例的50%扣减;第项少完成10%以上的,按等比例扣减。最多扣减至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止。
如本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每月按欠工资比例暂扣经营者基薪,待欠发工资补发,予以补足。
第九条企业经营者除按本办法禽谋取应得的年薪收入和上级另行的奖励外,不得在本企业获得其它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
第十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按月平易计算,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部分,由经营者本人照章纳税。
第十一条市设立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进蚝备案;组织对经营者年薪的审批、处理,直辖市企业经营者与其主管部门及其他具体指标考核部门的纠纷、异议等。
第十二条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兑现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内进行。经法定机构对其年度经营结果审计并形成决算报告后,由企业填报年薪兑现表,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公室审批,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兑现。
第十三条企业经营者年薪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企业经营者年度基薪由企业于上年末按规定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由企业经营者按月向其主管部门借支。企业经营者年度基薪要专户趣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或占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为实现企业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可以经营者风险收入的50%为限,对企业经营者奖励本企业股份。对非股份制企业经营者的这部分奖励,先预留为风险抵押金,待企业公司制改组时用于购买本企业股份。
第十六条由于企业经营者主观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部门应终止其经营权。
(一)原盈利企业连续2年盈利额下降10%以上或当年下降30%以上的;
(二)原亏损企业连续2年未实现每年减亏20%以上的;
(三)企业净资产连续2年下降或当年下降15%以上的;
(四)经营者违法违纪或在年薪以外取得非法收入的;
(五)经营者由于其他原因难以经营的。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确定后,以其风险收入为投保额,由企业为经营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享受的劳动保险、住房补贴等福利性待遇及股息、股红收入,企业经营者仍然按有关规定享受。
第十九条企业中专职董事长的工资性收入比照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水平确定。企业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工资收入仍按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由企业根据其责任和贡献自行确定,并按原渠道列支,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不再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或经营承包兑现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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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起试行。
附:
第一批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名单
营口中板厂
辽宁活塞厂
营口锅炉总厂
营口无线电器材厂
营口报警设备总厂
营口盐业(集团)公司
营口天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营口市有机化工厂
营口纺织厂
营口针织二厂
营口化学纤维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