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进“375”攻坚计划的落实,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立和完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业绩及发展较为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激励经营者有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省决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进行期股激励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进“375”攻坚计划的落实,加快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建立和完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者期股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业绩及发展较为紧密地结合起来,实现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激励经营者有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我省决定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进行期股激励试点。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股价款。
(十二)经营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
(十三)经营者在任职期满或正常调离岗位时,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经有关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实,出资人确认后,按协议规定,经营者拥有的补足部分的期股可按期终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变现;也可留在企业继续参与年度分红;也可由公司出资人受让或向他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十四)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任,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契约规定依法从其所持有的期股股权和现金认购的股权中扣除。
附:试点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