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务员回避,权力公平行使的进步

  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共同发布了《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在职务安排、任职地点和履行公务方面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即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据权威媒体解读,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助于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

  公务员作为具体执掌国家公权力的人,对他们在职务安排、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加以限制,是必要而有效的一种举措。这既是我国几千年吏治历史的宝贵经验,同时用当下时髦的话说,也是一种为现代国家政治实践所证明了的“普世价值”。

  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了公务员回避制度的雏形。官员不得在老家为官,这几乎是历朝历代的共同做法。近代政治文明勃兴、文官制度确立以来,公务员回避制度朝着更加具体、明确和可操作的方向发展。就如这部新颁布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所展示的那样,公务员回避制度发展至今日,已经细化到了什么样的职务之间需要回避、地域回避的职务种类、哪些公务行为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回避等等。

  公务员回避制度,除公务回避直接涉及普通民众切身利益外,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直观地看与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既不直接相关、也不密切相连。依照常理,它最多在公务员队伍中能够引起一定程度的关注,而不会在社会大众中引起广泛关注。然实则不然。这一制度甫一公布,就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仅传统媒体密集报道,在微博等新型互动媒介上也是热议不断。有的对公务员回避制度寄予厚望,期望这一制度能解决公务员队伍中存在已久的徇私、贪腐等顽疾;有的对这一制度充满观望情绪,认为制度虽好,但关键在于落实;也有对此充满纠结情绪的,一方面高度认可回避制度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担心严格的“举贤避亲”之举会遗漏了真正的人才。

  客观地看,公务员回避制度既不能胜任一部分人所期望的反腐利剑,也不会成为一些人所担心的人才绊脚石,它更近似一项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君子之规。人们确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设计帮助克服人性固有的缺陷,单是这种制度设计只是起到辅助作用,不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比如财务制度设计中的会计和出纳分离制度,它可以帮助财务人员避免单独支配现金带来的诱惑,但是不能靠这个制度本身解决财务人员的职务犯罪,而是要依靠刑事惩罚等手段从根本上来解决。公务员回避制度也是如此,它可以帮助减少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道德考验。如果没有回避制度,大义灭亲、六亲不认等对人性过高的要求,就可能成为公务员们面临的常态抉择。这种抉择,时常令人痛苦,也增加了公务员们犯错误的机会。回避制度则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不必要的人性考验。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仅靠回避制度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制度设计所指向的那些问题。公务员回避制度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早在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就已确立,并在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中继续得以保留。然而,在该制度确立的这些年中,公务人员徇私、贪腐、任人唯亲等行为并未被杜绝,司法机关和纪律检查机关借助刑法和党纪处理的这类案件可谓比比皆是。因此,作为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务员回避制度仅仅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具体工作举措,本不应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高度期盼。解决公务员回避制度所指向的种种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依靠法治的手段,以及朝着公开透明方向前进的政治体制改革进程。

  当然,《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出台,体现了公务员管理的思路和方向,毫无疑问是值得肯定的。在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促进公权力被公平公正地行使方面,这一类工作举措,有比没有强,进步一点比一点都不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