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犯罪怎么处理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原则上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即可以判处刑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在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项罪名时,才可以定罪量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比照相应罪名的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因未达相应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叫做青少年犯罪。
但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青少年实施了一般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乃至社会越轨行为,也视为犯罪,并且有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和被起诉到法庭的可能,如逃学、逃夜、不服监护人管教、流浪、与不良行为的人交往等。如是成年人所为,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是未成年人,则视为犯罪,受到司法干预,这种情况被称为“身份罪”。
我国刑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教育、预防、保护和社会化原则,把保护同刑罚处分相结合,体现从宽和人道原则,把处理不良行为同处理犯罪行为相结合,体现预防犯罪原则,但这些原则毕竟只是原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很缺乏操作性的,甚至是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