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体制初探

  由于我国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约3.67亿,这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涉及上亿家庭的切身利益,对这些家庭而言,使孩子们健康成长,是最大的心愿。广大家庭安心放心,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安定。所以说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就是一个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问题。近些年来,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数量成大幅上升趋势,具体表现为侵害罪名相对集中、被害人低龄化、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物质、身体和精神伤害。刑事诉讼在加强刑事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如建立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等,然而,与此同时却忽略了对刑事被害人,尤其是在涉及到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问题一次次被人们所忽视。以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此类案件突出表现在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除造成严重的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外,还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严重的伤害,其中,遭强奸侵害造成得心灵创伤尤为深重、复杂。主要表现为无法克服的恐惧、焦虑、抑郁、羞耻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长此以往,会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严重的会出现精神萎靡、举止失常、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也可能由此下降,甚至在社会偏见的舆论下,无法走出阴影,或辍学或轻生。所以,尽管犯罪人被绳之以法,但是司法机关表面促成的正义其实在被害人一方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体认。

  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国外的立法,在日本早在1980年就有了《犯罪被害人等抚恤金付给法》,美国国会也颁布有《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被害人权利法案》等法律。不少国家还成立了被害人赔偿基金会、援助被害人协会等团体。1973年9月,因门德尔松的倡导,在以色列召开的第一届被害人学国际研讨会,这标志着世界性的被害人研究团体即国际被害人学学会的成立。可以说上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是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重新获得权利的时代。进入新世纪,世界各国更是纷纷采取措施,完善其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方面的制度。这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新法的颁布。

  眼下,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与国外的发展情况差距太大。虽然我国赋予了刑事被害人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但由于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很难实现,再加上对被害人的赔偿和社会保护制度的建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一直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如何逐步扩大被害人自诉案件范围,完善刑事未成年人被害人参与性权利其配套制度呢?

  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应伴随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而且应是伴随刑事司法工作的始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方式,不仅包括国家补偿、社会救济等经济措施,而且应当包括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社会关怀等非经济措施;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的时机,也不仅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期间,还应延伸到案件发生一开始以及刑罚执行期间,甚至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实施救助的主体自然也就不能仅仅限于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也还应包括一些社会公益组织和团体,如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医疗机构、慈善机构、社区、社会志愿人员组织等;不仅限于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还应包括民政、社保、教育、信访等行政机关。这里重点谈谈以下措施:

  1、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救济制度。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将刑事案件被害人纳入了法律援助范围,包括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可申请法律援助。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一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具体操作还有待实践中逐步探索。比如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对象资格如何确定,“经济”困难标准如何确定,援助被害人的程序如何启动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2、应建立未成年被害人补偿制度。就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损失,获得赔偿和补偿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犯罪人进行赔偿;二是通过政府协调,由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补偿。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由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补偿,由于没有法律调整,存在随意性和很大的差别性,缺乏常态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因此,有必要将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法律化、制度化。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正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犯罪遭受损害而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而有关刑事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方式、金额、补偿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被称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通过立法,赋予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得补偿的权利。目前,已有大约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由于诸多原因,刑事案件有时未能侦破,无法确定犯罪人,被害方难以向具体人提出索赔,其正当权益无从实现。国家此时应当给予被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既是保护被害方正当权益的实际行动,更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意。截止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立法,仅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别地区尝试对特困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3、获得社会救济。目前,社会团体、组织和志愿人员在被害人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在我国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还没有得到发展,需要整合各种社会救助资源,弥补国家救助的不足。比如,如何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社区在救助中的作用,可否允许慈善机构通过接受企业、社会捐赠设立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基金,可否通过发动社会志愿人员成立被害人救助热线或专门的被害人援助机构做好被害人的心理辅导及家庭的善后工作。相对于国家的经济补偿,社会救济更应成为重点救济方式。毕竟我们针对的救济对象是未成年被害人,他们在经历的伤害不仅仅是肉体上的,更多的是无形的心理创伤。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干预,对于他们以后的人生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总之,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需要借助经济措施,也要借助其他各种措施;不仅在立法上要完善相关机制、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还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发动社会力量。

  目前,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藐视这一方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讲,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历经了不平凡的历程,成绩和经验虽然有目共睹,但发展中的确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目前,在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从党中央到全国人大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是空前的,采取的措施是得力的。有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有法律人的共同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一定能够开拓创新,取得新的业绩。为此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中国法律人投身进来,都能为这一伟业增砖添瓦,以来推动我国的法律进步,为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晴朗的蓝天。

  上海市高法的滕一龙院长曾说过:“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知道法治应该是怎么样和实际怎么样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知道不同的阶段法治需要我们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时候做,做到什么程度。”展望法律人的未来,新世纪的曙光正沐浴着大地,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具有无限的生命力。虽然,目前捍卫法律尊严之路依旧会有艰难,但我由衷地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共同迈出成熟的脚步,共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我认为,虽然目前我们的道路还不平坦,但有了我们真诚的付出,就有了一个美好的开端,当我们踏出了一条路径,在后人为今天的我们面临种种社会局限与无耐而不可思议之时,正说明我们法律人今天的付出是值得的,是光荣的。虽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