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件被毁后的伪造文件鉴定
2000年12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市某支行,因保证合同纠纷与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展开了一场民事诉讼。在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后,被告于2001年元月5日主动找原告协商,并当场写下《承诺书》一份,保证偿还债务。当时在场的某旗长也在上面签了字,以示见证。
几天后,自称是被告单位职员李××和刘××的两人来到原告处,谎称带来了公章,要在《承诺书》上盖章作进一步确认。当原告方人员将该《承诺书》取出时,他们抢到手中,将其撕碎并带着碎片向外就跑,致使该《承诺书》原件损毁,而此二人也从此不知去向。等到2001年3月13日庭审时,被告方当庭出示了一份比原告所持的《承诺书》复印件内容更多的复印件。原告方陈述了原件被毁的经过,要求追究李××和刘××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与该事件无关,并咬定自己的复印件是真实的。法庭分析认为查清两份举证材料哪份出自原件,以及其中一份复印件上多出的内容“协商后蒙京不承担,此条作废,请法院延期”的字迹是否在原件基础上添加后复印形成,是本案突破的关键。
两份复印件先后被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咨询,要么结论模棱两可,要么表示无法鉴定。于是案件被搁置,无法继续审理。
2003年2月13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了此案的鉴定后,文痕处的专家对两份检材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发现两者在相同内容部分的文字,绝大部分字迹完全重合,不能重合的少数文字也仅是笔画加重、加粗,因此可以断定多出部分的文字是在原《承诺书》的基础上添加后复印形成的。经过对多出部分与前文的比较,尽管意思前后矛盾,字与字的间距有区别,伪造的可能性存在,但在文字的书写特征及书写工具方面,却难以否认其同一性。专家们对此组织了攻关,最终依靠多种技术手段,采用高新技术装备做出鉴定结论:(1)两份检材是出自同一原件的复印件;(2)其中一份检材上多出的内容,其字迹是在原件内容基础上添加后复印形成的。
此鉴定结论为法官顺利判决此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