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车祸赔偿引出三份鉴定结论,赔偿金额相差十五万

  2004年5月20日,原告戴世田乘坐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环宇有限公司的长途客车由江津刁家返回几江城途中,因被告车辆失去制动发生翻覆致戴世田全身多处受伤。伤后戴世田在江津市人民医院等处治疗于2005年5月26日出院。出院后戴世田个人及代理人先后于2005年6月22日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戴世田的外伤性帕金森氏综合症评为第Ⅲ级车残”;2005年8月12日委托重庆市江津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戴世田的伤残护理依赖需长期C(三)级护理”。戴世田诉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种费用(除医疗费外)20余万元。诉讼中,被告申请法院同意对戴世田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进行重新鉴定,于2005年10月18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检查结果:对戴世田表现的肢体抖动表现否定为神经系统疾病,智力在正常范围。结论为:“戴世田目前伤残等级为:1、右足损伤为X级;2、右眼损伤为X级;意见为:戴世田目前无需特殊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