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等残疾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短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i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