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1、房屋补偿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补偿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补偿部门应当做好房屋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4、房屋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5、完成补偿。
1、公用补偿目的性原则:补偿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补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补偿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补偿部门与被补偿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补偿部门报请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补偿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