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视觉〔5〕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font size=+1>
┌──┐
│视力障碍│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
││1│0.3│0.1│
│低视力├──┼──┼──┤
││2│0.1│0.05(三米指数)│
├──┼──┼──┼──┤
││3│0.05│0.02(一米指数)│
│├──┼──┼──┤
│盲目│4│0.02│光感│
│├──┼──┴──┤
││5│无光感│
└──┴──┴──┘
</font>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