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是反映除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
在控股合并形式下,子公司股东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部分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少数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的特殊群体,其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后的剩余财产。由于母公司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东股权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因此,需要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少数股权,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合并财务报表中,被合并单位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份额会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这在国外叫做非控制性权益。由于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子公司个别报表调整*持股比例计算所部分,合并报表体现金额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时候对个别报表调整。
该子公司从成立开始目前一直都被纳入该合并报表合并范围,即该子公司一直都没有换过母公司,个别报表除了内部交易外必调整的时候,少数股东权益=该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少数股东持股比例。
上述情况中,该子公司被收购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长期股权投资--非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相关规定非同控制下企业合并长期股权的,投资账面价值按照收购时被收购方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持股比例计算,而且被收购方各期利润也按照收购时点公允价值持续计算。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也按照持续计算净资产*少数股东持股比例来计算。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
(二)显示股东身份
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
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6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
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0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
(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的股东有出资义务,股东是一种身份象征,参与股东大会。同时对于公司有经营知情权,表决权,股东有权了解自己出资的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新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自己职权进行了立法保护,如果公司损害了股东应有的权利,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