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
人身执行的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
2、人的自由
我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1、执行标的具有非抗辩性。
2、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3、执行标的多样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执行根据的多样性。执行根据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
(2)执行标的内容的多样性。
4、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多样性。
5、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有限性。包括两层含义:
(1)民事执行标的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民事行为,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