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果无救助报酬原则的例外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难救助制度中确定救助报酬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存在例外情况。如针对某一具体作业,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的计酬方法,比较典型的如雇佣救助合同。这种救助实际上是单纯的劳务合同,一般以单位工作量计酬,而不论救助最终是否成功。另一种是强制救助,其作业的依据是政府的强制命令。作业完毕,救助人有权向被救助人索取报酬——因该救助并不简单地具有商业特性,只要救助行为是善意的,即使无效果,被救助方也应支付合理的报酬。
此外,根据《海商法》第182条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救助人若在救助作业中保护了环境,即使作业本身没成功,但依法仍可以得到特别补偿。再则,若为保护某些特殊利益(一般是公共利益),依照某些专门法律,救助方可不以救助效果为条件,在救助作业完毕后,得到酬金或补偿。如为获取重要刑案的证据,保护国家重大机密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一些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