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分享
多个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分享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海商法》第180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同一救助作业”指在同一海难中,针对同一(获救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进行的救助作业。在实践中,共同救助的形式有:①各自为阵,相对独立参与救助;订有协议,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合作参与救助;③先单独,后合作进行救助。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各救助方之间对救助报酬的分配都应根据各方及总体作业的实际情况与最终获救价值,依照《海商法》180条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