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特别补偿的另行增加及其限额

  特别补偿的另行增加及其限额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30%。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海商法》第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100%。